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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4-27 10:07:00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1、内地院校毕业生档案由我办负责统一转寄,新疆院校毕业生档案由各院校学生处(科)负责,根据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或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统一寄送。
2、毕业生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应由各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前来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代领代查。
3、因特殊原因毕业本人前来查寻档案的,毕业生应持单位证明、本人报到证、毕业证、分办负责将毕业生档案密封经双方检查无误后,由毕业生本人签名后带回。
主管单位:自治区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联系电话:(0991)23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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