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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05年全新版)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4-27 9:44:00
而言,整个深圳市并非全都都是经济特区,被划入经济特区的属于关内,没有划入
的属于关外。所以,猜测是不是存在类似海关这样的机构,正好分开特区内与特区
外,才有了关内关外的说法,呵呵,纯属猜测。^_^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05年全新版)
1.深圳市2004年度、200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特区内:3.65元/小时,即610元/月
2)宝安、龙岗区:2.87元/小时,即480元/月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特区内:3.97元/小时,即690元/月
2)宝安、龙岗区:3.33元/小时,即580元/月
2.深圳市2003、2004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深圳市统计局2003、
2004年统计信息手册、年报):
2003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551元
2004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661元
3.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4.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
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5.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
例》):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
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
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6.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7.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8.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支付日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
6个月内。
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
长15日。
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
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9.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
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
10.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
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
50%-100%
1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一般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不超过30天,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超过60天
1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
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
区劳动合同条例》)
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特区内>或12个月<特区外>职工本人的月
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
%的额外补偿金。
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
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3.年休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日;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日;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日;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14日。
14.婚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
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15.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
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1)产假:90日,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
独生子女证》增加35日,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日
2)人工流产休假: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
,休假42日。
16.法定医疗期(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及《深圳经济特
区劳务工条例》):
1)特区内企业的深圳户籍员工和宝安、龙岗区企业的所有员工(按劳动部《企业职
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
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
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2)特区内企业非深圳户籍员工(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执行):
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
长不超过90日
17.养老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在职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1%)交纳+员工个人交
5%
*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2)非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在职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交纳+员工个人交5%
(缴费工资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但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
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18.医疗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在职员工月工资总额的7%交纳(其中包括0.5%的地方补充
医疗保险和0.5%的生育医疗保险)+员工个人交2%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医疗
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
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医疗保险费。)
2)非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交纳(其中包括0.8%的
住院医疗保险和0.2%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不交
19.工伤保险费标准(依据原深圳市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风险较小的行业,基准费率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中等风险行业,基准
费率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1.5%。
风险较小行业不实行浮动,其他行业的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20.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综合医疗保险 在职人员在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由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
担10%;门诊费用从其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在其医疗年度内超过市
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
30%。
2)住院医疗保险 在职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门诊
费用由个人自付。
21.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的丧葬费和怃恤金(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
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
险条例》):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怃恤金:6个月工资。
企业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
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
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22.工伤待遇((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见深圳
市工伤待遇计付表(下载地址:www.circhina.com/down/gsdy.doc)。
其中本人工资为工伤员工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工资超过上年度市城
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月工资低
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
23.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限: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24.申报工伤事故时限(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单位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
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前项申报的,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3
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个人补充:
失业保险: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员工总人数×40%。(数据来源
于深圳社保局南山分局,http://www.nssb.gov.cn/zhiliao/datum_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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