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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4-27 9:44:0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缴费职工的月工资总额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13%

0

2‰每天

养老保险

缴费职工的月工资总额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8%+1%

5%

2‰每天

医疗保险

缴费职工的月工资总额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7%
(含生育保险)

2%

2‰每天

失业保险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

1%

0

2‰每天

工伤保险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5%-1.5%

0

1‰每天

生育保险

包含在医疗保险中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5%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单位职工人数×0.5%-残疾人职工人数)×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

0

5‰每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占工资的13%(全部由企业缴交),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     投保人购买房子后,凭购房证明退住房公积金(利息本金一次性退还)。退保以后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

2.  养老保险

●     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1%)缴纳+员工个人交5%,期中公司缴纳中的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     非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交纳+员工个人交5%

●     用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比例,交纳比例一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     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用人单位的公益金(或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

●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工的劳动贡献、工作年限等,自主决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分配办法。劳动贡献大,工作年限长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其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3.  医疗保险

●     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员工月工资总额的7%交纳(期中包括0.5%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0.5%的生育医疗保险)+员工个人交2%

●     非深圳户籍员工:企业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交纳(期中包括0.8%的住院医疗保险和0.2%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个人不交。

4.  工伤保险

●     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5%,一类行业单位费率不实行浮动,其它行业单位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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