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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 |||||||
项目 | 月缴纳基数 | 缴纳比例 | 滞纳金比例 | ||||
标准 | 上限 | 下限 | 单位 | 个人 | |||
住房公积金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60% | 11% | 11% | 1‰每天 | |
养老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60% | 20% | 8% | 2‰每天 | |
医疗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60% | 9.5% | 2% | 2‰每天 | |
失业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60% | 2% | 1% | 2‰每天 | |
工伤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60% | 0.4%-1.6% | 0 | 2‰每天 | |
生育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300%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60% | 0.6% | 0 | 2‰每天 | |
残疾人就业 | (单位职工总人数×1.5%-现有残疾人职工数)× | 0 | 5‰每天 | ||||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 医疗保险
● 参保单位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3. 失业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期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律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确定。
● 统筹地区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征缴的,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4. 工伤保险
● 费率浮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
●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浮动费率为0.4%、0.5%;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8%,浮动费率为0.6%、0.7%、0.8%、0.9%、1.0%;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2%,浮动费率为0.8%、1.0%、1.2%、1.4%、1.6%。
5. 生育保险
●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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