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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4-27 9:59:00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25%

15%

5‰每天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9%

8%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8%

2%

2‰每天

失业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0.5%-2.0%

0

2‰每天

生育保险

被缴费人月
工资总额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0.8%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职工总人数×1.7%-现有残疾人职工人数)×
上年度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0

5‰每天

有关说明和补充;

1.  住房公积金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     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2.  养老保险

●     职工以本人上个月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在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     企业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基数的19%;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1997年9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1月起为本人缴费的5%,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  医疗保险

●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基数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缴纳。

●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4.  失业保险

●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5.  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费率实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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