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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 |||||||
项目 | 月缴纳基数 | 缴纳比例 | 滞纳金比例 | ||||
标准 | 上限 | 下限 | 单位 | 个人 | |||
住房公积金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 | 25% | 15% | 5‰每天 | |
养老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19% | 8% | 2‰每天 | |
医疗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8% | 2% | 2‰每天 | |
失业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2% | 1% | 2‰每天 | |
工伤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0.5%-2.0% | 0 | 2‰每天 | |
生育保险 | 被缴费人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0.8% | 0 | 2‰每天 | |
残疾人就业 | (职工总人数×1.7%-现有残疾人职工人数)× | 0 | 5‰每天 | ||||
有关说明和补充;
1. 住房公积金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 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2. 养老保险
● 职工以本人上个月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在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 企业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基数的19%;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1997年9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1月起为本人缴费的5%,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 医疗保险
●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基数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缴纳。
●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4. 失业保险
●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5. 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费率实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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