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 |||||||
项目 | 月缴纳基数 | 缴纳比例 | 滞纳金比例 | ||||
标准 | 上限 | 下限 | 单位 | 个人 | |||
住房公积金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7% | 7% | 5‰每天 | |
养老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20% | 8% | 2‰每天 | |
医疗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8%+1% | 2%+2元 | 2‰每天 | |
失业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2% | 1% | 2‰每天 | |
工伤保险 | 被缴费人上年度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 0.5%-2.0% | 0 | 2‰每天 | |
生育保险 | | | | | | | |
残疾人就业 | (单位职工总人数×1.5%-现有残疾人职工数)× | 0 | 5‰每天 | ||||
其他补充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有条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为职工办理本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 缴存基数逐年核定,每年元月1日按上年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当年规定的缴存率调整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2. 医疗保险
● 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纳标准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缴扣。
3. 失业保险
●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4.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重庆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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