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4-27 10:13:00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7%

7%

3‰每天

养老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2%

8%

2‰每天

医疗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12%

2%

2‰每天

失业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6%-1.7%

0

2‰每天

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0.5%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6%-已有残疾人职工人数)×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0

5‰每天

其它说明和补充

1.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     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的,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缴纳,缴纳比例为1%--8%

●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2.  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中,缴费基数的4%计入个人账户。

●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非强制性的,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自行决定是否缴纳。

●     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比例通过与社保局协商确定。

●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额度一般不超过其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当年记帐额的50%

●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3.  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的0.5%的基础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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